罪愛

前一陣子的新聞中,出現了一則愛滋感染者被判刑的案例,「染愛滋男同志隱瞞病情 與男友口交判刑」(http://udn.com/NEWS/BREAKINGNEWS/BREAKINGNEWS2/8797880.shtml ),看了之後讓我頗為無言。

當然,定期愛滋回診和告知在這裡是關鍵,但如果我們不明白,為什麼一個感染者會有困難透露他的感染身份,我們就更無法了解為什麼令人震驚的感染疫情正在影響著台灣、甚至是世界的年輕族群。

因為,我們生活在一個愛滋感染者被標記為殺人犯的環境,但是卻不去進一步了解,為什麼他們在告知自己的身分上面臨著許多困難與無形的阻礙。如果我們要真正理解愛滋身份告知的複雜性以及障礙,那麼即使在我們覺得在道義上和道德上令人憎惡​​情況下,我們仍必須有毅力、有恆心地做到這一點。

再討論新聞媒體的部分,因為故意傷害其他人顯然是一種犯罪行為,所以太多的人將愛滋感染者的任何性行為都視為是「惡意」或「致命」的,而大多數媒體批漏相關的新聞時,也都不會超出這副有色且歧視的鏡框,但是如果我們希望能夠改正這樣的偏頗報導,還有許多的努力必須要去實現,同時也須要加強媒體的自律,以更公正且持平的角度,來看待相關的類似新聞事件。

而這個新聞事件也讓我想針對愛滋的罪名化,抒發自己的想法。

在許多愛滋相關的法律判決中,愛滋感染者都因為其行為而被定罪,但同時,那些不願面對或是不願篩檢的人卻可因此而保護自己,在在地顯示了現行法律上的漏洞以及不切實際,這樣的法律,讓許多人因為害怕被定罪和污名化,進而傾向不去知道他們愛滋感染與否的事實;此外,該法條僅針對愛滋,而其它如C型肝炎病毒以及HPV病毒等致死率更高的傳染性疾病,則沒有類似的規範,如果所有傳染性疾病都比照被定罪,世界上應該沒有足夠的牢房來監禁所有散播有害病菌的人,當然,也不應該有,而這也更顯示了法律對於愛滋的歧視以及恐愛(恐同)成份。

許多愛滋感染者已經因為「做愛」這個天經地義的行為而終身「服刑」中,愛滋感染者現在都躲藏了起來,躲在非常擁擠的愛滋衣櫃中,一個很多人選擇生活的衣櫃中,造成的結果是惡性循環,因為愛滋病相關的污名,增加了新感染者的恐懼以及羞恥感,同時掩飾了愛滋的破壞力,導致了更多病毒的傳播。

民眾曾經因為同情心而去接觸那些愛滋感染者的過往,現在已經換成了憤怒的指責和罪名化的心態,這遠比對於轟趴或是吸毒的指責更令我感到灰心。

關於「石皓」

經歷過許多的風風雨雨,一直希望能夠為同志朋友以及愛滋感染者做些甚麼,前一陣子在和一位台灣資深人權鬥士聊天之後,決定藉著分享我個人的生命經驗以及專業知識,讓跟我有類似經歷的朋友們能夠避免掉一些旅程上的跌撞,或是在無助徬徨的時候,能夠有一個非正式舒服自由非官方的地方尋求意見或是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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